第四条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奖助措施。第十九条研究生勤工助学项目旨在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同时帮助研究生锻炼工作能力。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勤工助学由研究生自愿申请,经过面试选拔后确定候选人员。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勤工助学的报酬和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正规渠道发放。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修订部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省市以及学校对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政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学术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的目标是为研究生的学业发展和科研能力提升提供经济支持,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各种形式的奖助措施。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坚持激励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设立并进行评选,资助对象为表现优秀的学术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并进行评选,资助对象为表现优秀的学术硕士、专业学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专业奖学金由各专业学位硕士项目、博士研究生项目设立并进行评选,资助对象为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标准包括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尽可能保证评选结果的透明性。
第三章 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设立多个等级,资助金额根据研究生的经济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通过学生自愿申请和评定等方式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标准主要以研究生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为依据。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学金的评定要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学业表现及其综合素质。
第四章 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勤工助学项目,为研究生提供兼职工作机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项目旨在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同时帮助研究生锻炼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的工作岗位由学校提供,涵盖教学科研助理、实验助理、图书馆助理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由研究生自愿申请,经过面试选拔后确定候选人员。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勤工助学的报酬和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正规渠道发放。
第五章 其他奖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形式的奖助措施,如学术交流基金、科研项目资助等。
第二十四条 其他奖助措施的设立和发放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并经过严格的评选和审批程序。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奖助措施的评选和发放等。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实施过程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效果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修订部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研究生院根据需要制定,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