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公示、发放等事务由研究生院负责。委员来自东南大学研究生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相关学术机构及行政部门。第六章奖助学金的发放第十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经研究生院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奖助学金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研究生,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十一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激励研究生积极开展科研学术活动,促进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南大学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 助 金额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综合评定机制,根据研究生科研、学术、科技创新、工作实绩、品德等方面表现综合评定,并考虑学业成绩。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共分为三个等次: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每个等次下分为若干档次。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筹资主要来源包括校级专项经费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学年进行核定,经过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审确认后进行公布。
第三章 奖 助 对象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获奖研究生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品德和学风;学业成绩优良;科研和学术活动有突出表现;得到相关课题的主持人和导师的高度评价等。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公示、发放等事务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公示等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周期为一学年。评定周期内的的相关工作应当及时进行。
第四章 奖 助 学 金 的 评 定 条 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条件包括:科研、学术、创新和工作表现;学业成绩;品德表现等方面。
第五章 奖 助 学 金 的 评 定 办 法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机构为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委员来自东南大学研究生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相关学术机构及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采取集中评审和分布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包括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两个环节。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结果应当公示,公示周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结果经评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学校予以颁发。
第六章 奖 助 学 金 的 发 放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经研究生院报请学校批准后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发放,也可以是分月发放。发放方式由学校统一规定。
第七章 奖 助 学 金 的 管 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应当由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对其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使用公示制度,将使用情况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使用范围包括学习、科研、生活、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使用应当经过严格审核,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
第八章 管 理 和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奖助学金管理规定的研究生,学校将取消其奖助学金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奖助学金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研究生,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奖 助 学 金 的 监 督 和 复 查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结果不满意的学生可以申请复查,复查一经学校确认将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对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结果进行监督,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对经核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